2016年7月15日星期五

2016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新增確認書的目的

戴耀廷﹕踰越《基本法》 梁美芬﹕宣誓效忠提早進行

【明報專訊】有意見認為政府的新做法變相打壓不同政見人士,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確認書提出的限制超過《基本法》的規定,並不合理;但也有人認為新安排只是將議員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程序提早進行,並非政治打壓,也有法律意見認為參選者有權不簽署確認書,但「選舉主任有權力去接受其提名與否」,若參選者認為選舉主任的決定不符法理基礎,可提出司法覆核。

湯家驊:參選與言論自由有不同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新安排「在法律上不是有很大的問題」,但認同在政治上會引起爭辯。他指參選與言論自由有不同: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言論自由是受國家安全限制;而參選權並非人權,是公民權利。公民權利是存在於憲制框架下,如有人否定憲制框架,會被視為沒參選權。

湯家驊續說,參選者有權不簽署確認書,但選舉主任亦有權接受其提名與否,如參選者認為選舉主任的決定不符法理基礎,可提出司法覆核。

香港大學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表示,確認書內容限制超過基本法的規定,並不合理,認為確認書限制了公民的參選權,「但參選人仍可先簽了,看政府敢不敢告」。

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兼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新安排只是將議員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程序提早進行,認為沒有違反人權,亦非政治打壓。她指出,如有人簽署確認書,但依然提出港獨和自決的政綱,就有可能觸犯虛假陳述,或有可能被褫奪參選資格。
(15/7/2016)

在未寫評論之前, 先向讀者鳴謝。在對上一篇有留言討論新一屆立法會選舉增設的確認書*, 我說了會找確認書來看, 然後才評論, 正在尋找期間,  立即有人送上連結。這位讀者緊貼着我的脈搏, 又好像在窺伺着我的一舉一動, 我有甚麼需要就立即送上, 感激!

戴教授認為確認書超過《基本法》的規定, 梁教授認為是提早進行議員的宣誓。我都不同意這些看法。確認書裏, 只凸顯了《基本法》其中三條 (第一, 第十二及第一五九(四)條), 並沒有敘述任何《基本法》以外的東西。戴教授沒有明確說出他認為這確認書怎樣超過《基本法》, 我只好猜測。戴教授是指《基本法》第六十七條講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時, 並沒有提出在競選時需要作出擁護《基本法》的承諾嗎? 若如此, 當選立法會議員的誓章, 要求議員擁護《基本法》及特區政府, 也沒有在《基本法》裏列出, 然則也超過了《基本法》嗎? 這確認書最奇怪的是把第一五九(四)也包括在內。這確認書只是對候選人參選的確認, 這確認的延續性可以有多久? 當選成為議員或落選之後還要遵行嗎? 如果候選人落敗, 只是一個普通市民, 根本連投票修改《基本法》的權力也沒有, 加入第一五九(四)條在確認書裏, 這種聲明就沒有意義了。這確認書理應只是參選人的進場條件, 而非作為當選議員的規範。當上議員後宣誓就職的誓章, 也列明需要擁護《基本法》, 卻也沒有凸顯這三條出來。梁美芬講的就近乎廢話, 未結婚先上床一點也不為奇, 未當議員先宣誓, 笑話!

我看這確認書最明顯的目的是這樣。《基本法》只是一套憲法, 任何市民違反了它並不構成罪行, 這次要參選人作出法定聲明, 就明確地用這種方法使違反《基本法》刑事化, 凸顯其中三條, 使作此聲明的人難以抗辯有關法定要求, 因為聲明用了這種字眼:「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 或任何人罔顧後果地在該等文件中作出在要項上不正確的陳述, 或任何人明知而在該等文件中遺漏任何要項」(makes a statement which that person knows to be false in a material particular or recklessly makes a statement which is incorrect in a material particular or knowingly omits a material particular from an election related document), 針對候選人作出港獨、城邦、倡議修改《基本法》之類的言論。而這些針對也有時限, 就是候選宣傳期間。當選或落選之後, 這聲明會失效。落選之後大談港獨也不能檢控, 只要看下有關確認書的內容, 就可以這樣去理解了。確認書的第一句:「就上述的選舉」, 該書的第3段:「任何人在與選舉有關的文件中作出.....」, 都可以看到時限。在作出聲明後, 直到選舉當日, 違反聲明才會犯法。選舉完結後, 一舉一動, 任何言論, 已不涉選舉, 到時大談港獨根本不犯法。當上議員後, 不單只在立法會上任何發言, 不受法律追究(《基本法》第七十七條), 在立法會會議以外的場合, 違反議員就職的誓章也不犯法。

故此, 新增這確認書, 目的就是要限制候選人的競選言論, 任何牴觸《基本法》的政見、宣傳單張, 明顯牴觸《基本法》, 尤其是列出的第一、第十二及第一五九(四)條, 都足以構成作虛假聲明罪, 有關單張也不能郵遞, 也屬於該罪行可被充公的證物。


*確認書(連結)

34 則留言:

  1. 那選管會有没有權力去做這些按排?
    經得起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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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我就不懂評論。JR要找專家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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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JR個頭的, 根本不切實際的做法. with only 54 days away from election 而且高院的usual practice norm 對政治野一律不disturb.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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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馬老大, 言下之意, 你建議你參選的兄弟先簽確認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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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老爺. 4眼會簽的. 梁天琦也會.

      不會像民主黨矯情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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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鄭錦滿 4眼哥哥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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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你班友實際啫, 個表格只會引起政治討論, 實質上無乜關係, 影響你哋都唔會影響泛民, 反而佢班友要嘈, 豈不是幫港獨/本民嚟嘈, 嘈咗反而益咗你班友, 佢哋唔喺矯情, 而喺無腦。佢哋都唔會作假聲明去反《基本泛》, 做乜唔簽吖? 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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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現在梁天琦又話不簽署了.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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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E7%AB%8B%E6%9C%83%E9%81%B8%E8%88%89-%E6%8F%90%E5%90%8D%E9%A6%96%E5%A4%A9-%E7%86%B1%E8%A1%80%E5%85%AC%E6%B0%91%E9%84%AD%E9%8C%A6%E6%BB%BF-%E7%B0%BD%E7%A2%BA%E8%AA%8D%E6%9B%B8%E5%BE%8C%E7%BA%8C%E5%80%A1%E6%B8%AF%E7%8D%A8-%E6%9C%AC%E6%B0%91%E5%89%8D%E6%A2%81%E5%A4%A9%E7%90%A6-%E4%B8%8D%E7%B0%BD%E7%A2%BA%E8%AA%8D%E6%9B%B8/


      標老爺 請刪除頭先的帖 LINK 不全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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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我看到新聞正想問你, 你就講了。我唔知啲人搞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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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電台講佢地有兩日機會去補交,佢地靜靜地補交你都唔知,大佬,吹兩句就有十萬一個月,對於一世都搵唔到野做既廢青好有吸引力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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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唔好話廢青, 筍工一份, 好多人都想做。另一問題是唔知提名表格點樣寫, 可能一樣有附帶聲明, 若如此, 交完之後去宣揚違反《基本法》的政論, 一樣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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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我有个感觉, 不交恐怕不行, 除非不想混了.

      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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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馬老大,

      我將會登另一篇討論, 你之後再給我一點意見,我不管是誰參選, 只看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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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咁問題黎啦,如果候選人堅持唔簽確認書,政府係咪有權唔俾佢去選呢?

    係既話咁政府就送子彈俾建制,泛民冇人簽建制就開心哂,就算簽左到時建制在選舉論壇可用此點玩到泛民殘哂

    高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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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唔簽就不符合要求。不過, 我不是搞政治的料子, 叫搞政治的人答你。我只是看到新聞, 嘗試以法律角度去看這確認書的目的。除非可以提出司法覆核, 以不合憲為理由推翻這新規定, 否則候選人可有其他選擇嗎? 最佳辦法是簽了確認書, 宣揚甚麼理念都好, 行為上避免犯法。搞政治的人一定有辦法的。爭取到入立法會才實際, 否則你宣揚甚麼作用會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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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為了十萬一個月,果班乜獨物獨的候選人點都要簽住先架啦...

      JR?分分鐘法庭都係叫你簽左先然後才慢慢同你審,到時審完,個選舉都已經完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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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今次係選管會自己提出來,不是政府想出來,令泛民無位入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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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主席是高院法官, 一委員是資深大律師, 另一是講座教授, 雖然兩位法律界的並非搞司法覆核的(馮驊法官有處理JR, 但並非專責), 我同意馬鹿講要走這條路不切實際, 連許可都未必獲批。我相信參選的人會照簽, 至於會否發展成作虛假聲明的控訴會是後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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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認為這確認書一些作用也沒有,因為現時的激進派基本是一班無賴,嚴緊的法律條文對他們很難起作用。
    例如他們照簽,跟著說自己支持“港讀”,還能告他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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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家班激進反而話會签,泛民反而唔敢簽,前者再一次玩死後者,前者乘機笑班泛民無"吉士",未選先赢個勢,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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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所以果班激進的選戰策略背後無人教佢地?真係唔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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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這樣講可能不公道, 任何政治組織背後都有軍師, 很正常。如果你指外國勢力, 就要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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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無說過有外國势力,但如此把泛民玩弄於股掌之中,相信他們不是烏合之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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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http://m.scmp.com/news/hong-kong/politics/article/1922922/not-some-kind-secret-meeting-hong-kong-indigenous-leaders

      普通人可以随時可以同美國領事人員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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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爭抝可以簡化為有參選人預告縱使當選也會放棄資格(例如拒絕宣誓),選委會是否可以預早拒絕他參選?所以重點是不可能或不會任職是否等同沒資格參選?個人意見是不一樣,選委會不可將兩者一體化。
    反過來,有天有人主將廢除民主制度,廢除基本法,是否又沒資格參選?
    不過凡拉上政治,法律便變得含糊。
    政府的賭博過大,如果有人司法覆核成功,整個選舉要推倒重來,大量浪費金錢,受害者是小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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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另一個睇法,爭議是港獨,可否推論至涉及中港關係,即最終解釋權在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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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感覺上政府覺得法院搞唔掂可以出尚方寶劍叫人大釋法,所以有爭議都照出。

      我同意樓上各位觀點,最後個個都會簽名,而我相信梁生一定會搵借口告哂所有在選舉期間「亂講野」既候選人。以言入罪就是如此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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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告係JD負責,關特首乜事?
      何況煽動暴亂都要負刑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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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選舉新增確認書並不是無中生有,請看立法會條例第 40條 b (i):

      條: 40 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 ( 2 of 2011; G.N. 5176 of 2012 ) / [ 01/10/2012]

      (1) 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任何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某選區或選舉界別選舉的候選人 ─ (由2003 年第25號第23條修訂)

      (b) 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 ─

      (i) 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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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542章:《立法會條例》,請看第 40條 b (i):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02BD7F1B360565B3482575EF0017962C/$FILE/CAP_542_c_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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