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5日星期四

令司法機構蒙羞終結篇

馬道立等被指妨司法 律政司:指控不成立

【明報專訊】裁判官黃汝榮去年7月遭高院暫委法官司徒冕嚴辭批評,指他在處理一宗案件的保釋申請時濫權及令司法機構蒙羞,黃不甘被批評,向上級法官投訴,司法機構考慮是否跟進期間,黃稱在好友、主任裁判官吳蕙芳游說下,簽署了一封承認上級法官有權批評裁判官的信件望獲「平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最終決定不作調查。黃認為事件中馬道立、吳蕙芳及總裁判官李慶年串謀誤導他,涉妨礙司法公正及公職中行為失當,於是報警。律政司昨晚發表聲明,指徵詢御用大律師意見後,認為有關指控不成立。

裁判官投訴上級 被勸撤銷

黃汝榮至截稿前未有回應。律政司昨晚10時發表聲明,指事件徵詢過御用大律師的法律意見,認為黃在電郵中採納撰寫信內容時,是接受好友吳蕙芳的勸告,亦必定從內容得知是撤銷針對暫委法官司徒冕所提出的投訴。雖然好友力勸撤銷投訴,但沒有涉及威嚇、賄賂、答應以金錢作報酬或其他不法手段,不屬妨礙司法公正。至於有關誰是信件撰寫者的失實陳述,亦不構成不合法手段。而在此情况下,若指總裁判官李慶年知道黃汝榮的電郵屬虛假、即電郵沒反映黃汝榮曾斟酌思量及重新檢討的立場,御用大律師認為這說法並無基礎。黃汝榮亦在投訴中指出,撰寫信件的人是首席法官馬道立,御用大律師認為單憑信件撰寫風格而作以上推論,能得到確立的機會渺茫。

難證馬道立代撰信件

律政司同意上述意見,補充指即使黃汝榮作出的全部事實指控有證據支持,吳蕙芳及李慶年找黃汝榮游說他撤銷投訴司徒冕,他們之目的及所用方法也不屬違法,亦沒有基礎顯示本案涉及任何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或上述3名司法人員有任何不當行為,亦不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警方今年2月24日接報後,曾到黃汝榮於東區法院的辦公室蒐證,並於4 月14 日為他落口供。

不滿被指濫權撤保釋

黃汝榮去年7 月14 日負責審理拉毒品案,審訊當日被告無律師代表,申請押後聆訊以便委託律師代表。黃批准押後,但被指突然撤銷被告保釋。被告後來向高院申請保釋, 7月18日高院暫委法官司徒冕批准被告人保釋,並批評黃撤銷被告的保釋。4日後,黃向首席法官馬道立發出電郵投訴司徒冕所作的批評,要求調查事件。電郵副本則傳送給其他法官,包括總裁判官李慶年及當時乃黃的好友、主任裁判官吳蕙芳。

律政司:不涉不法手段

吳後來勸告黃,指他給予李的電郵不恰當,建議他另發語氣較溫和的電郵。黃同意並把草稿交給她,但吳認為黃的電郵仍不恰當,又說有「高人」會幫他撰寫信件。吳後來把一封信件向黃展示,內容說黃為原來的投訴道歉,並為撤銷上述被告人的保釋承擔責任。黃不滿信件內容,因信件內容無反映他的立場,後來信件被刪去向暫委法官司徒冕的道歉,保留其餘內容,並轉發總裁判官李慶年,李再轉發給予首席法官馬道立。

投訴馬道立等串謀誤導

黃續指出,吳後來向他承認上述信件並非由「高人」撰寫,而是由李撰寫。但黃認為由於信件屬外國人的書寫風格,認為信件相當有可能是由馬撰寫。

黃認為吳、李等給他上述信件,是希望他終止針對司徒冕的投訴,以及之後或會進行的紀律法律程序,故黃投訴上述3名司法人員妨礙司法公正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黃亦稱由於李慶年明知該封信件沒有反映他的意願,李仍轉發給馬,李亦涉及使用虛假文書。

(15/10/2015)

差不3個月前寫了令司法機構蒙羞之十,而6個月前寫了大老爺蒙羞,這件事終於落幕。雖然落幕,司法機構都幾傷。總裁判官李慶年及主任裁判官吳蕙芳實屬無辜。李慶年是grade leader, 黃汝榮是他下屬,這件事牽涉到他也屬份內事。吳蕙芳是粉嶺裁判法院的主任裁判官,不是坐東區的黃汝榮的team leader, 淌了這混水,相當無辜。黃汝榮覺得受到不公批評而作出投訴不獲受理是意料中事,上級罵你,你根本無能力反駁,假如是上訴法院推翻原審的裁決,原審法官無論怎樣不服氣,也無得爭抝。大原則既然是這樣,在管理方面的人的立埸會是:唔鬧都鬧咗,算吧。何況管方也未必覺得鬧錯,就連安撫的話也不會講了。我相信吳蕙芳想黃汝榮息事寧人因為她明知黃完全沒有贏面。到頭來連幫你的人你都害埋,揾鬼去同情你?仲可以做乜?唔通司法覆核?唉!疊埋心水退休享樂吧!

6 則留言:

  1. 標哥曾經就7警之事上帖話 曾健超不會被控 因cross charging但事情現今發展卻非標哥當初所言。 這是DOJ的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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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希望在睡前寫到一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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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Disregarding the political stance, there are two ways to proceed with the case:

      (1). Grant immunity to TSANG, so that he can give evidence for the prosecution against the police. The practical and political difficulty is the serious objection from the police;

      (2). Alternatively, proceed with the charges against TSANG first, on the grounds that the "7-police" are not the victims of the charges of "Assaulting / Obstructing police officers".
      After TSANG's case finishes, depending on the verdict of the Magistrate, proceed with the charges against the police.

      However, the practical difficulty is that it is"politically wrong" if the DOJ proceed to prosecute TSANG and let the "7-police" go, albeit temporarily.

      If TSANG PG or the Magistrate accepts his evidence and finds him not guilty of the charges, DOJ then can call TSANG as PW to charge the "7-police".

      But if, unfortunately, TSANG is adversely criticised by the Magistrate in the first trial (dishonest and not reliable), it is likely that the second case against the "7-police" will be collapsed.


      In any event, the way how DOJ do at present, in my view, is legally wrong, but politically right.

      Law 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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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Unfortunately, your suggestions will not be adopted. I have just posted a blog on th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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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510/14/P201510140932.htm

    律政司就刑事投訴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兩名裁判官的聲明
    *************************
      以下是律政司今日(十月十四日)就黃汝榮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兩名裁判官提出刑事投訴一事發表的聲明:

    背景
    --

      二○一五年四月,時任常任裁判官黃汝榮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總裁判官李慶年及主任裁判官吳蕙芳提出刑事投訴。就該投訴有否揭露刑事罪行的法律問題,警方向律政司尋求指引。

      為免予人任何偏頗(確實或表面)的觀感,並經信納刑事檢控專員於此事件上並無利益衝突,律政司司長遂授權刑事檢控專員處理這案件。律政司亦曾就這案件向海外御用大律師取得獨立法律意見。

      簡言之,黃汝榮投訴上述三名司法人員聯同游說他發出電郵,撤銷他針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司徒冕的投訴,因此令他被剝奪合法權利,不能繼續以內部紀律途徑投訴該暫委法官。

      經小心考慮現有證據,包括黃汝榮提供給警方的陳述書,並經考慮御用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刑事檢控專員認為黃汝榮的投訴,無論在法律及事實上,均沒有就上述被投訴人士揭露任何刑事罪行。警方亦已被知會上述結論。

      律政司處理刑事投訴,一般只會在刑事審訊過程中才會深入討論案件細節。然而,鑑於本案情況特殊,包括該投訴的詳情已經在公眾層面廣為披露,並涉及針對司法人員作出非常嚴重的指控,律政司認為基於公眾利益,應向公眾解述該刑事投訴,及給予警方的法律意見,即為何即使以最寬鬆的尺度去考慮,黃汝榮的投訴也沒有披露任何刑事罪行。

    黃汝榮的投訴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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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作上述解述,現先簡介黃汝榮向警方作出的投訴(註)。

      黃汝榮是一宗刑事案件的主審裁判官,案中被告人面對「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及「管有危險藥物」兩項控罪。審訊當日,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到法庭,申請押後聆訊,以便委託律師代表。黃汝榮批准押後聆訊,但撤銷被告人保釋。

      被告人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J條申請保釋覆核,該項申請在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司徒冕席前審理。暫委法官司徒冕批准被告人保釋,並對黃汝榮撤銷被告人的保釋作出批評。

      黃汝榮向首席法官發出電郵,投訴暫委法官司徒冕所作的批評,並要求調查事件。該電郵副本則傳送給其他法官,包括總裁判官及在相關期間是黃汝榮的好朋友的主任裁判官吳蕙芳。

      主任裁判官吳蕙芳勸告黃汝榮,指他給予總裁判官的電郵並不恰當,建議他發出另一封語氣較溫和的電郵。黃汝榮同意建議,其後將一份草稿交給她。主任裁判官吳蕙芳認為黃汝榮擬寫的電郵仍不恰當,並說有一位「高人」會幫他撰寫信件。

      主任裁判官吳蕙芳其後將一封撰寫信件展示給黃汝榮看,內容說黃汝榮為原來的投訴道歉,並為撤銷上述被告人的保釋承擔責任。黃汝榮當時對信件內容感到不高興,因他認為信件內容並無反映他的立場。主任裁判官吳蕙芳建議刪去向暫委法官司徒冕的道歉並發出電郵。黃汝榮接受建議,刪去撰寫信內的道歉,其餘內容轉為電郵,發給總裁判官,而總裁判官其後轉發給首席法官。

      黃汝榮指主任裁判官吳蕙芳其後向他承認上述信件並非由「高人」撰寫,而是由總裁判官撰寫。

      黃汝榮又說由於信件是外國人的書寫風格,因此信件不可能是主任裁判官吳蕙芳或總裁判官撰寫。從書寫風格判斷,黃汝榮認為由於首席法官馬道立的英文行文流暢,信件相當有可能是由首席法官撰寫。

      黃汝榮認為給他上述信件,背後有處心積慮的目的,即希望避免針對暫委法官司徒冕進行聆訊或紀律法律程序。以上為黃汝榮投訴上述三名司法人員「妨礙司法公正」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基礎。此外,黃汝榮亦指稱由於總裁判官明知該封信件沒有反映他的意願,總裁判官仍轉發給首席法官,總裁判官因此涉及使用虛假文書。

    海外御用大律師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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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御用大律師認為,當黃汝榮在電郵中採納撰寫信內容時,他是接受好朋友的勸告,亦必定從內容得知是撤銷針對暫委法官所提出的投訴。雖然要好的朋友力勸撤銷投訴,但沒有涉及威嚇、賄賂、答應以金錢作報酬或其他不法手段,因此不屬妨礙司法公正這罪行的範疇︰R v Kellet [1976] 1 QB 372。至於有關誰是信件撰寫者的失實陳述,亦不構成不合法手段。

      在此情況下,若說總裁判官知道黃汝榮的電郵是虛假,意即電郵沒有反映黃汝榮曾斟酌思量及重新檢討的立場,這是絕無基礎可言。

      至於黃汝榮在投訴中指撰寫信件的人是首席法官,御用大律師認為單憑信件撰寫風格而作以上推論,能得到確立的機會渺茫。

    律政司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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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獨立考慮本案相關事宜後,律政司同意御用大律師的意見,特別是以下各點:

    (一)發出電郵時,黃汝榮完全知悉和接納內容。他沒有提出並非自願或並非自主地發出電郵;

    (二)因此沒有基礎顯示電郵是虛假文件,更無基礎顯示任何人明知地使用虛假文件;

    (三)此外,就針對首席法官的投訴而言,基於信件的撰寫風格而指信件來自首席法官手筆的指控全無根據;

    (四)無論如何,即使黃汝榮作出的全部事實指控可予證實,主任裁判官吳蕙芳及總裁判官找黃汝榮游說他撤銷投訴暫委法官,他們的目的及所用方法也不屬違法。因此他們的行為並沒有傾向「損害法庭或法定管轄司法機構(或妨礙其行使)執行公義的功能」HKSAR v Wong Chi Wai(2013)16 HKCFAR 539;

    (五)因此沒有基礎顯示本案涉及任何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六)因此更沒有基礎顯示本案的三名司法人員有任何不當行為;

    (七)據此,案中三名司法機構人員根本沒有任何一位涉及可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這罪行基礎的失當行為。

    註:黃汝榮的投訴摘要(即在本新聞公報第七至十五段列出的摘要),包含黃汝榮的指控。為免生疑問,本新聞稿在提及該等指控時,並不意指(也不應當作意指)該等指控已獲確立。




    2015年10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2時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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