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8日星期四

踢保

「踢保」不是潮語,也不是潮流創新的做法。先看新聞:

…………
50被捕佔中者集體踢保

另外,逾50名早前在佔領行動期間被捕的市民,包括多個團體如學聯、社民連、工黨、職工盟、街工等成員,以及10多名在金鐘清場時被捕的學生,昨到中區警署集體「踢保」,其中包括學聯常委羅冠聰和鍾耀華、社民連成員「阿牛」曾健成、工黨秘書長郭永健等。

羅冠聰:踢保是「不合作到底」

曾健成稱,「踢保」時警方曾給予他簽署一頁紙的文件,內容指警方會保留追究權利。他又說,未來兩天亦會有其他佔領被捕者陸續到警署「踢保」。學聯常委羅冠聰說,「踢保」是因不想被保釋條件限制他們日後的行動,亦與公民抗命其中一個元素「不合作到底」有關,踢保正是體現此精神。

另有「踢保」的市民說,曾向警員詢問如撤銷控罪會否通知他,警員指會通知,但該市民指警員對其提問感到不耐煩,「很想我們快點簽署文件後快點離開」。

(8/1/2015明報節錄)

甚麽叫「踢保」?英文即refused to be bailed.  當涉嫌犯法的人被警方拘捕,若有足夠證據,警方又準備就緒,可以把他的案件交法庭處理,而又覺得可予保釋,便會譲他交出適量金額保釋,擇日上庭,甚至不用現金,讓他自簽某金額,上庭繼續處理。但在調查階段,警方還需時間搜集證據,就會先讓被告擔保一段時間,再往警署報到。屆時調查尚未完成,就要續保(extend bail),直至完成為止。若果被告被拘捕,他像佔領的被捕人士,拒絕保釋,有甚麽後果呢?一種後果就像佔領人士那樣讓他「踢保」,但講明保留日後的檢控權,另一種情況是立即檢控帶上庭。

佔領「踢保」的人,真的可體現公民抗命的「不合作到底」的態度嗎?我真的無心取笑,這種想法幼稚,不懂制度的人可能信以為真,以為是抗爭的一種勝利。若然要不合作對警察工作做成不便,就應該當警察打電話給你叫你到警署接受拘捕時,索性不去。去了之後,不肯保釋,對警察有何影響?這件案總要花幾個月以上去調查,整理資料,分析錄影,篩選有用證據,索取律政司法律意見。今時今日根本離開凖備好作檢控尚遠,「踢保」與否,對警方調查或被告將面對的控罪,根本沒有影響。所以合不合作也無關痛癢。那麼,既然未凖備好,叫這些人去警署接受拘捕干嗎?我的猜測是原因有幾個。首先,佔頜人士眾多,有些人活躍,有些人自首,究竟誰會被檢控,越早知悉越好。投身其中的人,雖然有些以前被拘捕檢控過,大部份人都是初次踏足警署的,儘管口硬,心中也忐忑,能夠及早定出撿控那些人,使其他不被檢控的人知悉,對社會安靖也有幫助。裏面總有些人經歷了這次運動,有所體會,及早知道自己並非在被檢控之列,以後未必再會以身試法。相反而言,反佔中的人也在熱切期待,要知那些人會被控。另一原因是,這件案會需要一定時間才能進入檢控程序,警方盡早告知被告,讓他們凖備抗辯工作,減少不公平的指控。「踢保」,對這類由政治滋生的案件,其實雙方都省時。

10 則留言:

  1. "佔領「踢保」的人,真的可體現公民抗命的「不合作到底」的態度嗎?我真的無心取笑,這種想法幼稚,不懂制度的人可能信以為真,以為是抗爭的一種勝利........."

    bill少,你太認真了,對於一眾政治演員既言論,睇完就算,其他既政治表演尚有:

    亦有一被告在庭上自辯時指,「今天有兩個被告冇嚟法庭,一個姓梁,一個姓袁,就係梁振英同埋袁國強」,指他們濫用司法程序,試圖用執法和司法手段應付政制問題,他們才是真正侮辱和藐視法庭的人,其言論被庭上其他被告即報以掌聲,但迅即遭法庭職員喝止。<----法庭是搞爛gag的地方?

    長毛稱68.9元的費用主要是他請代表律師寫信給法庭的成本。至於他指律政司司長虛耗訟費的申請,則被駁回。長毛其後在庭外表示,數十元對窮人來說已很重要。<-----政演老手,又博到見報了.

    當然亦有些是真心膠的:今日高院審訊,被捕者勝了最漂亮的一仗.........<----來自朋友的訊息,雖則我到宜家都唔佢講咩...........

    呢幾日我都係勸朋友收口喇,我地只係凡人,政治宣言留番比政治演員表演吧.

    八叔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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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我唔寫嘢,啲朋友會問我做乜咁懶,所以我都要同場客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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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幾日唔寫野就會比好多人問候身體啦!

      Curtis 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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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Curtis,

      老伴都會問,乜你今日無嘢寫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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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咁bill少唔爭在教下我呢個凡人有關所謂"一罪兩檢",根據11月26日既政府新聞公告律政司話:

    "到現時為止,我們仍未進行刑事藐視法庭的正式程序,原因是我們仍在等候警方進行相關調查和提交相關的證據和資料給我們。大家都知道,在每個刑事檢控過程中,由拘捕,至往後的跟進調查,至資料送到律政司,然後我們作出研究和決定,需要一個程序和時間。而且今次的情況比較特別,因為兩次拘捕行動加起來有五十多人,所以我們仍在等候相關資料。亦因為這個原因,到今日為止,我們未正式作決定,亦正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我們在兩次法庭聆訊中,要求法官將案件押後,上次是押後到一月五日,昨日是押後到一月八日。現階段我們未正式作出決定,但我們會在一月五日和八日往後兩次聆訊時,向法庭說我們如何處理這五十多名被捕人士,究竟我們用第23條的刑事簡易程序罪行(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裏的阻撓公職人士執行職責罪行處理,或用因為阻礙禁制令的執行,而構成刑事藐視法庭,一月五日和一月八日,我們會向法官交代我們的決定,以及當中原因。"
    http://www.doj.gov.hk/chi/public/pr/20141216_pr2.html

    即係律政司一早講左只會控以其中一條罪,而唔會同時告晒兩條.但代表志士既就話:

    "獲撤控的16名被告中有13人要求取回訟費,金額由500元至4000元不等。代表部分被告的大律師潘熙稱,律政司的做法違反一罪不能兩檢原則,質疑律政司處理時沒想清楚,濫用司法程序,浪費時間和公帑。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亦質疑,當一個行為牽涉數項罪行時,若選擇「告晒」之後才撤回是否不恰當,又有否違反法理?梁卓然回應稱,是否不恰當要看撤回的原因,他指本案證據充分,只是為公平起見而撤控;而即使不撤控,法理上亦無問題,本案本可在兩個層面上控告,雖然牽涉同一行為,但指控不同,一項涉及不尊重法庭,另一項則有實質的事主。

     檢控專員:為公平而撤控

     無律師代表的梁國雄批評,律政司藉裁判法院的控罪加諸苛刻保釋條件,「明明係一案兩告,仲喺度死撐」,決定撤控後亦沒盡早通知法庭,做法藏頭露尾,明顯失職,故要求其支付68.9元的「虛耗訟費」。

     惟梁卓然稱,直接向律政司長要求訟費法理上不可行,「虛耗訟費」亦只適用於有嚴重錯失的案件。裁判官稱需時考慮,押後至今午就訟費問題裁決。

     長毛在庭外批評,律政司選擇控告較重的藐事法庭罪,「看不到是基於公眾利益,只看到基於梁振英的利益」。被告中包括「學生前線」成員鄭錦滿。"
    http://specials.mingpao.com/cfm/News.cfm?SpecialsID=137&News=aad954df23f50540c8fe411732547722acdc4d6132f6542cc08c19392a76640d8a82

    亦有義軍傳訊給我,引述義務軍師稱(不知是否上述的潘某)律政司程序錯誤加上違反人權法云云,所以才撤銷"阻差辦公"控罪,又是人民的一大勝利. 唔知bill少,有咩意見?

    八叔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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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涉睇網球罅就寫一篇答你,一月是澳洲網球熱鬧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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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s://hk.news.yahoo.com/%E9%BB%83%E4%B9%8B%E9%8B%92%E6%92%A4%E6%8E%A7%E7%8D%B2%E9%80%BE%E5%85%A9%E8%90%AC%E8%A8%9F%E8%B2%BB-223015477.html

      F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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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先謝了.

    八叔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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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一種後果就像佔領人士那樣讓他「踢保」,但講明保留日後的檢控權,另一種情況是立即檢控帶上庭。"
    標少,想請教一下, 會否出現一種尷尬的情況, 假設被捕人士不合作到底,既拒絕保釋,又不肯簽文件, 而警方又還沒有準備好檢控, 那警方是否會先放人, 日後收集好證據再進行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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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不會尷尬,如果像你講的情況,不簽文件,即refuse to acknowledge警方會有可能日後作檢控的通知文件,警察會記錄下拒收拒簽的情況,未凖備好作檢控,當然先放人,除非十分嚴重的控罪。十分嚴重的案就會先落案檢控,上庭反對擔保,再buy time去調查,那種情況落案就是一條holding charge, 用來hold住被告。佔領案基本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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