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日星期三

再談施君龍餵狗

上一篇有讀者説我罵施君龍罵到情感崩潰,別開玩笑,我不至於這樣蠢。坦白講,一面寫一面國罵就有。崩潰?為這些豬狗不如的東西的醜行,我啐一口痰,講幾句粗口,都不會崩潰。我也只是國罵,連粗口都無講。甚麽叫國罵?你看這篇去找答案(再論他媽的)。這讀者又指我時常只講法理,不加入感情因素,言下之意,罵施君龍就不講法理,只訴諸感情。我確實認為在談法律的時候,當然要以法理為先,感情極次要,這態度沒有不妥當。不在談法理而在抒發感受時,當然就感性彌漫。我罵施君龍忘本,罵牠而不是在談法治制度,所以無需談法。

在再對上一篇有參加法律界黑衣遊行的朋友,提出律政司應該引用東方日報黃陽午案(有興趣可隨連結看這件案的始末:東方日報藐視法庭案)來對付這些辱罵法官的人,處以藐視法庭罪。當然,相對於東方當年的藐視恐嚇性質,傅振中、施君龍這些隨口胡謅的話,只屬小巫見大巫。加上言論的政治敏感性質,袁國强那有律政司應有的膽量去動這兩隻畜牲的毫毛,要動就老早動了愛字頭的小丑。(我以前寫過這一篇:愛字頭炒法官魷魚!)

對著這些畜牲,還有甚麽可以做,也唯有把牠們都拿去餵狗。

14 則留言:

  1. "把牠們都拿去餵狗",那豈不是同類相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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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ere is a saying, it is a dog eat dog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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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 think most dogs do not behave like Mr Shih. Otherwise, they will not be treated as the best friend of human being.

      pota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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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Sze Kwan Lung is a cur to be exact, a different breed from the friendly p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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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議 員 梁 美 芬 認 為 , 日 前 在 遮 打 道 的 示 威 , 警 隊 表 現 專 業 , 認 為 較 菲 律 賓 的 警 方 克 制 , 但 擔 心 一 旦 發 生 佔 中 , 可 能 會 癱 瘓 中 環 , 建 議 警 隊 吸 納 退 休 警 員 甚 至 由 市 民 組 成 志 願 軍 , 進 行 訓 練 來 處 理 事 件 。

    標少,人又讀 law,你又讀 law, 點解人地識提啲咁高智慧嘅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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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哎喲,梁美芬讀law, 講的是屎片,標少讀屎片,講的是law。分別就在這裏。你可有聽過梁美芬講過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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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What is the statutory basis of this "voluntary force"? Are they Hong Kong Auxiliary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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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有網媒話可能係想引用基要服務團條例(Cap 197),以前民安隊/醫療輔助隊/輔警/輔助空軍(飛行服務隊前身)未有自己的條例之前都係根據Cap 197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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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領頭車司機岑永根則因違反交通條例,在遊行期間停車未有熄匙而被警方拘捕。
    標少,人又讀 law,你又讀 law, 點解人地識用啲咁高智慧嘅拉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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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交通咋,應該取資料申請傳票檢控,而不應拘捕。其實在這情況下,何必提出檢控。要告不如告佢開得太慢,告不小心駕駛囉( without reasonable consideration for other persons using the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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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611章 第7條 定額罰款
      (1) 任何人違反第5條並不構成犯罪,但須就該違例事項繳付定額罰款$320。

      警隊條例第50條(1)(a)規定只有在當事人涉嫌干犯首次定罪即可判監的罪行才可在沒有手令下拘捕,而沒有停車熄匙並不是一項罪行,警方應該沒有權拘捕司機,除非司機妨礙獲授權人員執法(第29條)才有可能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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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不過如果要告Cap. 611 s.29不如用Cap. 212 s.36(b)阻差辦公罪啦,橫掂都係莫須有架啦,阻差辦公最高刑罰仲重啲,而且係例外罪行添,判監就要即坐,咁先起到阻嚇作用,等市民以後唔咁同呢個政府對著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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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Bill, if he drove in "normal" speed as suggested by the Police he should be charged with manslaughter instead

      What a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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