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日星期日

以身試法

為電動輔助單車 廠商寧犯法
運署拒批牌 騎車上街自首博打官司


【明報專訊】歐洲、日本等地日漸流行的電動輔助單車(Pedelec),在香港定義為「電單車」,由於運輸署沒批准任何Pedelec車款,在港騎Pedelec即屬違法。69歲的廠商章東傑去年在街道上故意「齋踏」Pedelec,並沒有開動摩打,然後報警自首,圖以打官司爭取Pedelec合法化。有議員認為本港法例落後,應設Pedelec牌照,只要規管得當,可以處理到安全問題,亦有助香港成為環保低碳城市。

單車加電池摩打 腳踏驅動

Pedelec是一般單車加上電池和摩打,只要啟動電力,在踩腳踏時便可啟動摩打,讓單車以腳力與摩打一起驅動,當停止腳踏時,摩打也會停止,不能單靠摩打驅動,時速限制在25公里,稍高於一般人踏單車平均速度。

運署:有摩打屬電單車

章東傑的工廠生產電池等用品,近期想涉足Pedelec電池生意,卻發現香港原來不准騎這類電動輔助單車,他說﹕「我覺得沒理由不准,全世界好多地方都准許,歐洲、新加坡、日本都准,別人都認為這個是單車,在香港卻認為是電單車。」他在2012年底開始去信運輸署,要求澄清Pedelec屬於什麼車輛,並引述歐盟的標準。但運輸署指Pedelec有摩打,並非單以腳踏驅動,故屬於電單車。

章東傑稱,由於Pedelec速度慢,運輸署以安全為由,任何Pedelec車款都拿不到電單車牌照,變相禁絕Pedelec。他去年8月在牛頭角騎上買來的中國製Pedelec,關掉電力後當一般單車使用,並打電話報警自首,警方到場後將他拘捕,控告他駕駛無牌車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

他說﹕「我想不如打場官司,等法官判是單車還是電單車,但想不到我不認罪後,裁判官練錦鴻判我不准離開香港一個月。下次開庭時我想可能要打很久官司,所以認罪。」他不想內地生意受影響,認罪後被判罰8000元及停牌一年。 惟他沒有放棄,計劃聯絡其他支持引入Pedelec的人士,通過報章賣廣告、遊行等方式爭取。

議員批法例落後促引入

運輸署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單車是指設計及構造為使用踏板驅動的兩輪車輛,而由機械驅動的兩輪車輛屬電單車,包括Pedelec。 民主黨議員胡志偉及公民黨議員湯家驊均認為香港相關法例落後,很多人都可以踏單車超過25公里時速,政府既然鼓勵人用電動車,沒理由不考慮修改法例引入Pedelec。前資深單車運動員洪松蔭表示,一般人踏單車平均時速為15至20公里,也可以短暫超過30公里,至於危險性問題,他說﹕「踩普通單車也可以很危險的,最重要是做好單車安全教育。」
(2.3.2014)

這位先生想以身試法,出發點可能偉大, 圖以打官司, 以為可以身試法去挑戰法律, 締做案例, 便會使電動單車合法化, 這種想法相當幼稚。如果法例對電動單車的介定含糊, 又未有案例可援,這種想法還有可取之處, 可以一試。可惜這位先生有所不知, 輔以電池的腳踏車, 十年前已有高院上訴案例, 分別由兩位法官裁定為「電單車」, 需要領取有關駕駛執照才可駕駛。兩位不同法官分別判同一被告上訴失敗, 案例在此: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嚴金鐘 HCMA 24/2004 及 HCMA 1097/2004。故此這位先生以身試法徒勞無功。

各位可能不知這嚴金鐘是誰, 只要我講另一件案, 你一定會記得, 他就是為了多次使用電動單車被檢控並充公了六部單車而心生不忿, 因自己的名字有金鐘兩個字, 所以在金鐘地鐵站車廂內縱火, 幸好無人受傷。他經審訊後被定罪, 被判終身監禁, 最少10年不准假釋。下面張貼了該案情:

1.  2004年1月5日上午約9時,在香港金鐘地鐵站往中環方向的一輛地鐵列車061號的第一卡車廂A167號遭人用天拿水縱火破壞。雖然沒有乘客受傷,但事件導致車站秩序大亂及地鐵服務受嚴重影響,有關車卡亦受損。
2.  事後當局接獲申請人嚴金鐘寄出的一封信,信的內容顯示他和縱火事件有關,結果申請人被捕及被控縱火罪。
3.  申請人否認控罪,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湯寶臣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經審訊後,申請人被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成立。湯法官判申請人酌情性終生監禁,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7B(1)條將最低刑期定為10年。
4.  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本庭批准他就定罪或判刑上訴。經聆訊後,本庭拒絕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或判刑上訴。以下是本庭的判決理由。
控方案情及證據
5.  控方指申請人是縱火者,動機是他感覺多次受到政府不公平的對待,故作出報復性行為。有在場目擊縱火事件的乘客指縱火者身穿藍色褲及藍色長袖外套,頭帶漁夫帽,用打火機燃點一個圓柱形物體而當時有液體由圓柱形物體流出。
6.  結果該圓柱形物體著火及爆炸,而事後縱火者則成功逃脫。
7.  申請人被捕後,參與在2004年1月7日進行的認人手續,有兩名目擊證人,認出申請人是縱火者。
8.  事後警方在現場撿獲縱火者頭帶的漁夫帽,內有一些頭髮。經DNA鑑證後,證實該些頭髮屬申請人所有。
9.  警方亦在申請人的居所發現和縱火事件有關的物品,包括一些和在現場發現的喉管脗合的金屬喉管剩餘部份。警方亦發現一張地鐵車票,該車票顯示持票者在2004年1月5日上午7時30分至9時在荃灣站入閘,但沒有顯示出閘記錄。控方指金鐘地鐵站的閉路電視錄影顯示在案發當天早上9 時15分,申請人離開金鐘地鐵站,而申請人居住大廈大堂的閉路電視錄影則顯示申請人在2004年1月6日中午12時25分返回其住所大廈。
10.  警方亦指被捕時申請人曾作出招認。拘捕申請人的警員指在警誡下,申請人說“政府攞咗我六架車,我咪喺金鐘整劑大災難佢歎下,我叫嚴金鐘,咪喺金鐘囉”。

13 則留言:

  1. 我經常見到有些*傷殘人仕*駕駛他們的電動輪椅在街上及港鐵站內風馳電制, 他們的電動輪椅是否不當作成機動車呢? 又或者下面這個電動滑板產品會否被當成機動車呢?

    http://www.alibaba.com/products-directory/recommended-electric-skateboard-brushle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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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ttp://www.am730.com.hk/article-160781
      「運輸署指,電動輪椅是一種個人醫療代步工具,並不屬於機動車輛類別,故使用者毋須向運輸署登記及領牌,但需遵守適用於行人的交通規則,不應在馬路或單車徑上使用電動輪椅。」

      「運輸署指,電動輪椅是一種個人醫療代步工具,並不屬於機動車輛類別,故使用者毋須向運輸署登記及領牌,但需遵守適用於行人的交通規則,不應在馬路或單車徑上使用電動輪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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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401/08/P201401080423.htm
      也可以參考高永文局長在立法會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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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112/05/1205174.htm
      政府認為電動滑板是電單車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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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那麼有沒有法例規定什麼人才可用電動輪椅作為醫療代步工具呢? 電動輪椅有沒有特定標準呢? 如在電動滑板加張椅, 那誰可決定那是電動輪椅或是電動滑板呢? 其實上述案件主人翁應該制造一部似輪椅非輪椅, 以單車非單車, 以滑板非滑板, 再一個唔小心拗柴, 打埋石膏, 有齊理據雖要醫療代步工具. 又或者一部可變形的電動輪椅(transformers),輪椅可變單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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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40116/00407_106.html

      制度彊化 - 電動輪椅缺乏監管, 但所有單車加摩打或滑板加摩打就一律禁止, 連申請牌照都不可. 反而電動輪椅可以改裝成廿五至卅公里時速. 真是什麼世界, 香港政府是否要有人出事才會修訂法例呢?

      【本報訊】輪椅當「辣車」,殘障男嚇壞司機!昨凌晨二時許,有駕駛人士在葵涌道荔枝角大橋上,目睹一名殘障男子坐着電動輪椅,恍如駕駛汽車在慢線向葵涌疾馳,沿途引來其他司機注意。據稱輪椅漢一直駛至瑪嘉烈醫院對開,突然掉頭逆線而行,司機擔心將其撞及,紛紛急煞及閃避,驚險重重。警方接報派出警車到場,在公路展開兜截,但全無發現,相信輪椅漢已離去。
      工程及醫療義務工作協會「電動輪椅一站通」發言人龔先生表示,因電動輪椅設計與汽車相差甚遠,不贊成於馬路上行走,因可能會構成危險,建議使用者最好使用行人路。現時政府對電動輪椅缺乏監管,對使用者而言出現灰色地帶。一般電動輪椅時速約三至九公里,然而有使用者為求快感,會改裝至廿五至卅公里時速,倘在馬路行走,肯定會有危險。

      運輸署發言人稱,電動輪椅不屬機動車輛類別,屬個人醫療代步工具,使用者應遵守適用於行人的交通規則,不應在車路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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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剛回家就已經這樣熱鬧了,不用我回答,謝謝。個別的電動輪椅胡亂改裝增加速度情況,一下子也未必需要特別立法,一個法治社會,不一定要受法律包圍,我一向不主張過度立法。這輪椅辣車在馬路亂駛,可引用交通條例檢控,譬如S.48, Cap 374, 行人所犯罪行,如果傷人的話,控以狂亂鴐駛(furious driving)(S.33, Cap212), 後者適用於馬路及行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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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標少有空的話,還希望您賜教。我個人對報章所報之“法律知識”可信性一直存疑(明報在劉進圖任總編年間質素還好,但劉君一出事就便出現了這篇叫讀者以為未有高院判例的報道)。不知標少可否由primary source出發去分析電單車/個人醫療工具的法律定義,以正視聽呢?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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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畀功課我做?如果有空一定會交,行將外遊,這blog過幾天要暫時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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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賜教講得太客氣,胡亂講幾句我倒會。明報的法律小常識通常來自法律界人士,這些東西沒有人全都曉,有時講錯不足為奇,只有標少會時常講錯。就算上面有朋友連結了高永文在立法會的回應,講到S.4(8)《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罰款,經過政府律師看過的法律問題的答案,也同様犯錯。

    言歸正傳。不是以正視聽,只是標少胡謅。個人醫療工具在香港法例中沒有正式介定,以舉例列出方式倒有,但只提到輪椅,而沒有提到電動輪椅,所以十分抱歉,我不知道。至於「電」單車,就容易一點,請看法例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2條的釋義的幾個辭語:

    單車 (bicycle) 指經設計及構造為使用踏板驅動的兩輪車輛
    電單車 (motor cycle) 指不論是否附有側車的兩輪汽車
    汽車 (motor vehicle) 指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

    電單車就是兩輪由機械驅動的車輛,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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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感謝標少,希望您不會charge我counsel fee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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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別客氣,希望沒有講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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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想問下近期興既電動滑板車又點睇呢?
    我講既"滑板車"指有手柄, 無驅動裝置, 需一腳踏在板上另一腳撐地前行之兩輪車.
    而"電動滑板車"與滑板車外觀大致相同, 但有電動摩打驅動. 按我理解, 此類"電動滑板車"在法例上會被定義為"電單車".
    因此以下問題我會以"電單車"代替"電動滑板車".

    我想問的問題如下, 在以下每個情景中的行為有幾大可能違法? (例如一定違法, 可能違法, 一定不違法,... 之類)
    以下所有情景, 如非註明, 均假設電單車之發動機沒有啟動

    1. 在行人路上雙腳走路推滑板車
    2. 在行人路上雙腳走路推電單車
    3. 在單車路上雙腳走路推滑板車
    4. 在單車路上雙腳走路推電單車
    5. 在馬路上雙腳走路推滑板車
    6. 在馬路上雙腳走路推電單車
    7. 在行人路上單腳踏在, 另一腳撐地滑行滑板車
    8. 在行人路上單腳踏在, 另一腳撐地滑行電單車
    9. 在單車路上單腳踏在, 另一腳撐地滑行滑板車
    10. 在單車路上單腳踏在, 另一腳撐地滑行電單車
    11. 在馬路上單腳踏在, 另一腳撐地滑行滑板車
    12. 在馬路上單腳踏在, 另一腳撐地滑行電單車
    13. 在單車路上駕駛電單車 (發動機有啟動)
    14. (額外一問) 在行人路上單腳踏在, 另一腳撐地滑行"單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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