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4日星期六

再闖軍營

標少在闖軍營一文,對闖入駐港解放軍營的處理手法作出預言:「可能當時守門口的解放軍不懂反應,只驅逐而不逮捕,下一次可能沒這様便宜了。」下面東方日報的新聞就印證了。

神秘男闖駐軍總部就逮

【本報訊】神秘男疑擅闖中環解放軍軍營,被守軍制服交警處理。繼「香港人優先」成員早前強闖添馬艦解放軍駐港部隊總部後,一名神秘男子,昨午疑闖入軍事禁區,事件驚動守衞駐軍,警方接報後大為緊張,迅即派員趕赴現場調查,將該名男子拘捕,案件暫列可疑人發現處理。

九日內第二宗

現場為愛丁堡廣場二號解放軍駐港部隊總部,消息指,昨午五時許,一名四十九歲男子突然闖入上址,在門口站崗的持槍解放軍見狀,即上前攔截及把疑人制服,再交由趕至的警員處理,其後被捕。由於九日內第二度發生有人擅闖解放軍軍營事件,故警方對案件十分重視,正調查疑人身份及動機。

上月「拆禮物日」,民間團體「香港人優先」成員招顯聰帶領數名成員,手持殖民地時代港英旗到上址示威,反對中環新海濱長廊部分用地劃作解放軍駐港部隊軍用碼頭,期間成員闖入總部範圍高呼口號,被兩名軍人制止。另外,去年九月底,一名神秘男子在晚上爬鐵絲網潛入尖沙咀槍會山的解放軍軍營,期間失足墮地重傷,驚動營內駐軍,該男子最終被警方拘捕。

根據《駐軍法》第十二條規定,駐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和飛行器未經批准,不得進入軍事禁區。據香港《公安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無許可證出入軍事禁區,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判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兩年。

(4/1/2014)

把這男子攔截及制服,就是行使《公安條例》第39條的逮捕權,而逮捕之後也按法例要求,「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交由警務人員覊押」。刻意用這種字眼,是要淡化解放軍在香港執法的印象,始終這是容易觸動港人神經的問題。如果單單把闖入的人驅走而不作逮捕,除非警察立即在軍營外出現,否則怎樣可以再抓回這些闖入去的人呢?到時ID都會有問題,故此,解放軍行使這逮捕權,我想不到可被批評之處。相對於「香港人優先」那種事先向傳媒張揚的做法,過程攝錄了,警方事後可以按圖索驥。像本案的情況,如只作驅趕,不作逮捕,在以後搜證方面就會帶來很多麻煩。

同一件事,明報的報導訪問不同政黨人士的看法,

工黨主席李卓人說,就算工黨不同意闖軍營行動,但亦捍衛闖軍營的人根據司法抗辯的權利。他說不想看到香港因內地官媒施壓而執行法律,但相信行動不會影響政改討論。

另外,中環海濱關注組昨早到立法會申訴部與議員會面,召集人羅雅寧說不贊成以衝擊解放軍表達訴求,但擔心將來中環海濱擬劃作軍事碼頭用地時,巿民若誤進用地或要負刑責,倡立會召開公聽會聆聽市民意見。

民主黨主席劉慧卿在港台《千禧年代》提到,在一國兩制下,事件屬本港自治範圍,中央及內地傳媒不應施壓。港區人大代表王敏剛則批評擅闖軍營者「做法不可取」,促中央和港府嚴肅處理。


李卓人捍衛闖軍營的人根據司法抗辯的權利,這句話在法律上我只能理解作,警方檢控這闖軍營的人無許可證進入禁區,這人有權不認罪。但他有抗辯理由嗎?他沒有進入禁區?守衛像灣仔酒吧外的妖艷吧女扯他進去?那不是禁區?他有許可證?

控方所需證據包括文件A403附件2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駐軍法》及《基本法》第十四條賦予駐軍的權力,刋登軍事禁區範圍的憲報,軍營的守衛及到場的警察。至於沒有許可證這方面的證據,除了被捕人士未能出示禁區許可證,控方也會依賴《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4A條否定的聲言(negative averments),被告有責任舉證證明自己有權進入軍營。如果被告不認罪,大概又要搬《人權法》、《基本法》出來作一番政治表述。

劉慧卿批評中央及內地傳媒施壓,可是闖軍營明顯犯法,不管甚麽人施壓,香港警方沒有不執法的理由,否則愛字頭的人大可闖入劉慧卿的閨房而逍遙法外。沒有見地又不能強力鞭打的話,無聲勝有聲。




4 則留言:

  1. 文明社會之可貴,就是法治,當然亦要人人尊重,但如標少話齋,就千祈唔好惹官非。

    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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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要給大陸做個好榜樣, 港人起碼要珍惜法治. 挑戰法規也得要有重要理據, 否則就是挑釁.

    抗辯理由可否容許偏執狂精神毛病求減刑?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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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嚴重精神問題以致走了入禁區而不自知可判無罪,但判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療。其他的病,無論精神病或不精神病都可以是求情考慮。精神亢奮卻不會視作求情因素。偏執狂就要接受治療,一般會索取精神、心理醫生及感化官背景報告。判刑可能會是判感化一段時間,其中一個條件是接受心理治療。感覺法律不公義,動輒就提出訴訟的那種徧執狂叫querulous parano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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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沒有新聞說該男子是何方神聖或有何目的,我很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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