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4日星期五

擅闖軍營不應保釋應被槍擊之二

這一篇因應上一篇的留言而寫。

陳佐洱及親中人士都強調以前駐港英軍的軍營豎立大型警告牌,闖入軍營,可被槍擊。言下之意,即是再闖軍營會隨時遭到槍擊?上兩次闖入的人沒被槍擊實屬行運?以前殖民地年代英駐軍可以做的現在駐港部隊同樣可以做?

我不知現在駐港的軍營有沒有同類的警告牌,其實有沒有都不會影響槍擊的合法性,以免文字上的誤會,從另一角度講,是槍擊的不合法性。怎樣看待這警告的內容,一定要連結基本的法律概念來理解。豎立了警告牌不會使槍擊更隨意執行。有配槍的警察在街上巡邏,需要在身上掛上警告牌告訴市民他們有權拔出配槍進行射撃嗎?

正如S在上一篇講,要合符相稱的原則,亦即是使用的武力要在當時的情況下合理才行。怎樣叫合理其實不能用文字窮盡所有情況,合理是以一個合理的人的看法來衡量,再結合一些紀律性的指引。譬如警察在甚麼時候可以使用警棍、胡椒噴霧及配槍,都有一定的守則。如果有人走入軍營,停留在入口範圍,純粹在叫口號,沒有破壞軍事設施,沒有搶槍枝軍械,又沒對任何人做成威脅或生命危險,我看不到有槍擊的必要。真的發生人數眾多的闖營事件,軍營可以報警、關閘及增援,而不是立即槍擊。

年青讀者未必記得區沛權案(可隨連結登入去看),那是1976年轟動一時休班探員與人爭執而開槍的案,他被控謀殺,最後定了誤殺罪判監5年。如果發生在今天,標少是其中一個陪審員,肯定會判他謀殺。當年警權受很少限制,使用配槍的程序不能和今時相比,今時今日就算拔出配槍沒有開過也要作出調查,寫很多報告。故此,有沒有警告牌並不重要,最重要的是在香港合法使用槍械要求也很嚴格。

上一篇有朋友問香港法例是否適用於軍營內,這條問題相當複雜,我希望自己看法沒有錯。香港法例適用於軍營內,不過違例的時候,司法管轄權的應用要視乎誰人犯法。駐軍法説明權限,但沒有清晰講軍營內的法律應用問題,但第五章這樣講:

第五章 香港駐軍人員的司法管轄

第二十條 香港駐軍人員犯罪的案件由軍事司法機關管轄;但是,香港駐軍人員非執行職務的行為,侵犯香港居民、香港駐軍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及其他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構成犯罪的案件,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以及有關的執法機關管轄。


軍事司法機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以及有關的執法機關對各自管轄的香港駐軍人員犯罪的案件,如果認為由對方管轄更為適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移交對方管轄。

軍事司法機關管轄的香港駐軍人員犯罪的案件中,涉及的被告人中的香港居民、香港駐軍人員以外的其他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審判。


非駐港軍人,譬如軍人家眷或者闖入軍營犯法的人,絕對受香港法例及法庭管轄,但駐港軍人執勤時和非執勤時違反香港法例卻有司法管轄上的分別。執行職務時犯法會面對軍事法庭審訊而並非由香港法院來審,非執行職務時違法行為發生在軍營內,司法管轄權也屬軍方,當然雙方商討過之後駐軍肯把犯法的軍人交給香港法院審訊當然最好,否則你也沒他辦法。譬如有人闖入軍營,守衛使用不合理武力開槍打死他,在當時的環境毫無必要使用武器,以香港法律上的看法會控以謀殺,但解放軍覺得司法管轄權屬軍方,而且認為是合法保衛軍營的合法殺人,不予檢控,你可怎様?這樣做合乎《駐軍法》和《基本法》,只不合民情。王大校及陳佐洱的講法萬一不只靠嚇,而是先下伏筆,真的找個激進闖軍營的人來祭旗,後果堪虞。那些做無聊無意義的事的人,不如去闖其他地方好過。

寫了這一篇我當然要修訂上一篇的講法,多謝讀者的問題擴闊了我思考的範圍。

註:要找這些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可登入legislation.gov.hk 然後輸入Instrument A402(文件A402)便可找到,駐軍法是Instrument A403。

5 則留言:

  1. 多謝標少分析,我閱讀標少的博文差不多有三年,獲益良多!

    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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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

    基本法十四條還有一句: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軍人在軍營內執行職務的行動, 恐怕香港法院真的未必有權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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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方面的爭拗空間很大,我寫的時候以較闊的角度去看。譬如小偷闖進軍營偷東西,拿住了自然要交香港法庭處理,這是我講香港法律適用於軍營的一例,小偷不是軍方人員,司法管轄權不屬軍方。軍人執勤時在營內犯罪,其實何謂犯罪,十分含糊。究竟是香港的罪抑或大陸的罪,天曉得,但無論是那一種,香港都無權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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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的講法跟BL Article 19(2) 一樣, "continuity of restrictions that existed before 1997".
    今天上Basis Law堂講到jurisdiction, 記得你的blog 有提及, 上來引證.
    獲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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