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4日星期六

搶咪案終院判決之後的偷拍裙底控罪

今早六時出門,跟朋友去Young摘車厘子及士多啤梨,10小時來回車程,我開了8小時車,本來應該休息,不再寫文,可是見了上一篇一堆留言,立即找出新聞,看過究竟。
標少,果然給你說中了,昨日謝沈智慧引用搶咪案的終審判決放掉一名匿藏在巴士椅底偷窺裙底而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的青年,她更質疑控方為何在終審法院下達判詞後,仍然不改控被告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控方則回應,是在取得法律指示後,決定維持控罪。標少應有不少在DOJ做的讀者,希望你們可以把標少札記推薦給檢控組的同事,讓大家一起學習。



最好笑的是張達明起報章的評論,他仲要死撐,佢到獻醜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31214/00407_049.html
不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過去亦有控方成功引用擾亂公眾秩序罪檢控偷拍或偷窺者的案例,雖然終審法院早前就搶咪案,確立了控罪的元素,惟裁決沒有處理偷拍和偷窺行為,因此他認為控方有機會就本案提出上訴。
佢的首度講師的頭銜係點得番來?佢到係靜靜咁寫下文章算啦!

講真,如果法官唔係尊重他的身份地位,他有一啲的案件都未必會贏。他打官司,求其揾個有一年法律經驗的律師仔都分分鐘贏他。

【本報訊】鄭汝樺被「搶咪」案發生於二○一一年四月,社民連兩名成員在港鐵一項頒獎禮活動舉行期間,突衝上台從鄭汝樺手中「搶咪」,兩人原被裁定違反《公安條例》中「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名,各被判監十四日;但案件擾攘兩年半,終審法院上月終極判處兩人脫罪,但指兩人有可能觸犯其他罪行,暗示控方「告錯罪」。未料控方在這宗「捐巴士椅底」重蹈覆轍,法律界人士批評控方浪費審訊資源,理應向公眾交代。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批評控方在本案中「告錯罪」,不單浪費審訊資源,亦令被告因此確立不到控罪元素而獲釋;他認為控方有必要向公眾交代堅持檢控被告擾亂公眾秩序罪名的原因。陸說:「控方既然知道終審法院已就有關控罪元素有裁定,理應修改控罪,例如改控遊蕩罪,判刑都唔會輕,而修改控罪喺開審前都可以做。」他補充,由於一罪不可以兩告,本案被告獲釋後,控方不能再用另一條控罪起訴他。

不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過去亦有控方成功引用擾亂公眾秩序罪檢控偷拍或偷窺者的案例,雖然終審法院早前就搶咪案,確立了控罪的元素,惟裁決沒有處理偷拍和偷窺行為,因此他認為控方有機會就本案提出上訴。律政司發言人則表示,律政司尊重法庭的裁決,並會仔細研究裁決理由及主控官的報告,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標少一向不同意把偷拍裙底的行為控以擾亂公眾秩序罪,也為此多次撰文。當終審法院搶咪案的判辭頒發後,我也在速讀終審法院搶咪案上訴判辭一文提出,以後這控罪不再行得通,理由很簡單,細心閱讀判辭第79段便一目了然。

第一位匿名留言在跟我開玩笑,叫DOJ檢控組看拙文學習,豈不是陷我於不義。刑事檢控科人才出眾,標少何德何能,寫幾句謬論,連切磋也不敢講,何況是學習。

至於第二位匿名批評張達明的話,我完全同意。不管張達明是否死撐,終審法院未介定擾亂公眾秩序前的檢控,此一時彼一時,有了新的裁決,過去的看法就行不通了,況且終院聽上訴釐清某控罪的元素,當然不會對偷拍裙底作出評論。That was not the issue before the court!張達明食塞米!匿名最後那一段的看法,我絕對同意。張達明代表偷肥牛牧師上訴得直,我在信耶穌偷肥牛之三回覆評論時曾經提過可能會寫一篇大不敬的文章來評論星期二檔案,一念之間終於沒有寫,原本就是要寫類似匿名該段的評論。我相信除了匿名和我,其他大律師有同感者大不乏人。

2 則留言:

  1. 原來標少真係幾多fans架喎,但唔知呢堆fans入面有幾多個係讀law既呢?睇下佢地寫既野就可知一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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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讀者不等如粉絲,我只提供一個討論平台,拋出我對current issues的看法。可能同性質的平台較少,所以律師、檢控官、法律工作者及法學生加入討論在比例上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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