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2日星期日

居港7年違憲裁決之後------答客問

昨夜邀請朋友來做冬,下午抽點時間寫了上一篇,匆忙之間看錯了法律。曲終人散已過子夜,在居港7年違憲裁決之後一文,看到下面這則留言,就當它是宵夜,睡前回覆一下。

有一個關於單程證的問題,希望求教。
單程證中有一部分的人(港人外地子女)本來有居港權,政府無法阻礙他們入境,這點我是明白的。
但對另外沒有居留權的人,例如港人內地配偶,政府可否與審批港人外地配偶一樣,對他們作出經濟和不良行為紀錄的審查?
當然,這樣處理的話就要修改基本法了。
依我的理解,高舉"取回單程證審批權"的人,都是這個意思,而並非意圖對本來有居留權的人作出限制。

匿名讀者別客氣,我不一定對。很多人把大陸人移居香港跟一般移居外國那種設限作比較,看法並不正確。外國收移民可計分,要求過往無刑事紀錄,學歷和資產審查,對於家庭團聚則沒有這種要求。要這樣比較的話,就應該同大陸優才及投資移民比,那種決定權才在港府。

每日150名額中,60個撥給18歳以下子女,30個給大陸配偶結婚10年以上的,其餘給結婚10年以下的配偶及其他家眷。對大陸配偶加諸其他限制的話,極可能被裁定違憲,性質跟1年變7年居留期才能申領綜援相似。既違反《基本法》,也違反《人權法》,一方面改變了《基本法》生效前的政策,另一方面妨礙家庭團聚的政策,也矛盾地讓18歲以下子女到港,又不讓他們的母親來,使其缺乏照顧。為了方便配偶輪候期間可以盡量照顧到港子女,才會批出雙程證,作為發出單程證之前的過渡措施。而這每日150人的名額,是1995年的105人的增額安排,有可能走回頭路而不會給香港法院裁定違憲嗎?有可能,只要香港管不到便可。如果審批權在港府手上,香港法院就有權管,若審批權在大陸,香港法院就管不到。這就是山中和我批評那些不想太多大陸新移民到港,以為掌握審批權就可以達到這目的,結果只會適得其反,提倡這做法的人愚昧之處。

限制國民出境,只有缺乏人權法治的極權政府才做得到,大陸正在替香港擋箭,本土主義的笨蛋,你們的腦袋丟失了嗎?

為此修改《基本法》,一定無可能。要修改的是減少到港新移民人數,在現行中港兩地的配額機制,已可商討辦到,何需修改憲法?何況是要違憲地修改呢!

昨早六時起床,忙了一天,寫完這篇差不多是二時三十分,標少像拼命三郎。


















7 則留言:

  1. 我係中央,就真的試試給你收回審批權,看你怎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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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係香港政府,我會話:阿爺唔好玩我喇,畀個權我我都唔識點弄,除非你靜鷄鷄幫我,限住每人落嚟嘅人數,或者夾硬嚟人大釋法,推翻終審法院判我違憲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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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沒有看過山中這一篇(「收回」單程證審批權有什麽用?)的人,應該用心去看一下,看過後還要爭取單程證審批權,就繼續大聲疾呼吧,反正你都失救,我們會省點罵你蠢的力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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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ttp://www.immd.gov.hk/tc/services/hk-visas/dependents/guidebook.html

    港人的非內地配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就可以在六個星期後拿到非永久居民的身份在香港居住:

    1、申 請 人 與 保 證 人 能 提 供 合 理 的 關 係 證 明 ;
    2、申 請 人 沒 有 任 何 已 知 的 不 良 記 錄 ; 以 及
    3、保 證 人 能 夠 把 受 養 人 在 港 的 生 活 條 件 維 持 在 基 本 水 平 以 上 , 並 為 他 / 她 提 供 適 當 的 居 所 。

    第三條所谓的基本生活水平和適當住所的要求很寬鬆,一般只要保證人有工作即可。大部分內地配偶的保證人都滿足這個要求。不同的是,上面的這個政策只是針對港人的非內地配偶;如果是內地配偶的話,就算有相同的條件,也要等上若干年而不是六個星期才能來港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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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繼續在各處看到很多人依然是分不清配偶孩子家庭團聚、申請父母與其他家庭成員和計分移民的分別。我祇用加拿大做例子,一個加拿大公民要申請家庭成員成爲加拿大的永久居民(入籍前的身份),是有入息要求的,但要求並不適用於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http://www.canadavisa.com/immigration-financial-abilit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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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會再寫一篇來為盲毛啓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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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跟盲毛説話會嘔心瀝血。最簡單,你看終審庭判決,已經可以看出終審庭對人權問題的判案模式和準則,再要打香港無理限制家庭團聚,政府不輸的話我會相信世界真有奇跡。再説,上次人大已經釋了法幫政府擋了一場,現在又再解釋一次?阿爺都會問你班友係咪玩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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