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6日星期一

校園性侵犯

耶魯生圖性侵僅罰停學一天

美國知名學府耶魯大學一名男學生企圖性侵女同學,結果僅遭處罰停學一天。

受害人不滿地表示,這種處罰起不了作用,並會令其他人打消舉報念頭。

根據《赫芬頓郵報》(The Huffington Post)報道,事件發生在2012年12月,企圖性侵的學生被學校認定有「性騷擾」和「恫嚇意圖性行為不檢」情事,罰他停學一學期。

不過,受害的女生王溫妮(Winnie Wang)說,因為校方作出裁定時已是春季班期末考前最後一周,而學校要求這名學生72小時內離開校園,因此對他的處罰相當於只有停學一天。

20歲的王溫妮說,耶魯大學6月寄發電子郵件通知她,這名男生將返回校園上夏季班課程。

溫妮說:「耶魯列出的罰則實嚇人,但我感覺很多處罰根本毫無作用。我認為這將使其他人退縮,不敢再提出舉發。」

她說,這名男同學在去年12月一個夜晚「嚴重騷擾」她,試圖性侵。她在2月春季班開學時正式向校方舉報。


耶魯大學負責學生事務的副教務長斯潘格勒(Stephanie Spangler)說,如果受害人對校方處罰不滿,可以提出申訴。但溫妮說,她曾提出申訴,卻從未獲得校方回覆。

(26.8.2013 明報即時新聞)

Huffington Post 的原文在此,attempted sexual assault可以是意圖強姦,就算未能證明,也屬非禮,大學不應把這種事情一概以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來看待,具刑事成份的事情就應交給警察處理。去年香港死因庭審理了黄燕雲的死因聆訊,死者雖然是大學職員而並非學生,但處理方法源於同一機制,我也寫了幾篇評論,第一篇就寫給校長:中大人評中大事:黃燕雲的死因研訊——給沈祖堯校長寫的一個blog 。大學當局不應混淆了自己的職能,嚴重刑事案加上受害人追究,就不應為了保校譽而私了,交給警察處理才是正確的做法,民事性質的性騷擾,才屬大學處理的範疇。耶魯這學生,到了現在還可以向警方報案,這種控罪是沒有舉報時限的(time b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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