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5日星期五

非禮簽保守行為之三

 C君在非禮簽保守行為 一文留言「請問律政署放生包致金的女兒和阮雲道的兒子有甚麼理據?其他市民有可能阻止放生的嗎?」問題已粗略答了,現在對後半部再加幾筆。

律政司司長掌握刑事案件的檢控權,沒有人可凌駕。律政司或警方不作出檢控的案件,市民以私人傳票提出檢控的話,律政司司長也可隨時介入,接手處理。接手繼續檢控,或者在接手之後把控罪撤銷。這屬律政司司長的特權(Attorney General's prerogative)。

上了庭的案件,如果控方不提證供起訴(offer no evidence O.N.E.),同一控罪,以後不能再提出檢控。雅居樂主席這件案屬控方不提證供起訴的,而他同意案情及簽保守行為,其他市民無可能阻止,也翻不了案。律政司在事前也不會讓一般市民知道這決定,到你知道的時候,案件已在法庭處理完畢,一切已成定局,不能再提出檢控。只有撤回控罪(withdraw charge)或者提出中止檢控(enter nolle prosequi)的情況才有繼續檢控的可能。

處理這件案的法官,可干預的程度有限。如果控方決心不提證供起訴,法官可以批評但無權阻止,檢控權始終是AG's prerogative。如果高級檢控官不到庭處理,法官可能不接納ONE/bindover,要求發還律政司考慮這種處理方法的恰當性,屆時給傳媒報導了,市民譁然,案件可能產生變數。清洪當然不願見到這種發展,所以高級檢控官可能是應清洪要求到庭,也防止法官要求發還律政司再考慮,以免一波三折。快刀終於斬了亂麻,米已成炊。如果我是Bina Chainrai,我就把事情搞大,照樣發還律政司再考慮,讓市民去譁然一下。說句公道話,女高級檢控官金玉可能只是奉命行事,她頂頭是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最有可能的決策者。當然我也不排除清洪直接打電話給律政司司長。"Hi Rimsky, 我有單嘢blah blah blah...."

我寫這一篇文章,只希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仇富,不藐貧。不管青紅皂白 (我另一篇開清洪玩笑的文章),公義彰顯人前。我重新在襲警 一文對窮等人家的忠告「如果令尊是陳大文,舅父是張三李四,叔父是剪髮的「髮官」,一眾窮光蛋,認識的是寒酸朋友,請你務必奉公守法,不要行差踏錯,否則信主也救不到你,上帝只洗滌你的心靈,懲教署會洗滌你的軀體。」

題外話,市民阻止放生,Edward Christopher Harris 一文是一例,有興趣可以當掌故看下,但「市民」並非一般市民,而且是不予檢控的案,在輿論壓力下改變立場,提出檢控的案件,與雅居樂主席這件案處理方法完全不同。如果律政司司長決心放生,任何人都阻不了,極其量捉他去立法會grill。還記得胡仙案嗎?當年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及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Grenville Cross)也在立法會被人grilled,結果還不是不了了之。(我也寫過批評江樂士的文章:曾蔭權貪婪事件前刑事檢控專員的厥詞 。)

4 則留言:

  1. this is a very interesting go-through for my criminal procedure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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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hope I did not say anything wrong and mislead my rea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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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hank you for elabora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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