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日星期五

删除留言

昨日我删除一位讀者的留言,那是我開blog兩年來第一次。我寫這個blog來說明自己的立場,請先看經我剪輯過的留言:

我因在審訊期間向主任裁判官投訴XXX(XXXXXX),他反而公報私仇,將疑點說成毫無疑黠(sic),控方及警力(sic)証人在庭上自相矛盾卻說成誠實可靠,將無需入獄變成監禁21星期,簡直是不曉得公私分明的狗官,有此種人做法官只會令司法界蒙羞,造成更多寃獄更多人受害。

有誰可以幫我找出這位狗官更多之惡行?請聯絡我
Thanks!

E-mail:XXXXXX


上面這一則留言帶侮辱性,又沒有內涵,這讀者很明顯把被定罪判監的憤懣,利用標少的blog作為發洩平台。如果覺得含寃受屈,應該上訴尋求公義,推翻定罪。在網上呼籲,叫幾句狗官,毫無作用。

我寫過不少批評法官的文章,批評的時候都盡量引用判辭作依據,不會胡亂放空槍,刻意侮辱。如果讀者要罵,請在法庭上罵,不要藏頭露尾,隱姓埋名。這種對法官指名道姓的辱罵,足以構成藐視法庭。如果標少讓這留言發揚光大,不予删除,發展下去,這讀者很有可能重蹈東方日報總編輯黃陽午辱罵Godfrey法官,被法庭判監4個月作為藐視法庭的下場(Wong Yeung Ng  v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CACV161/1998)。警方可循讀者提供的電郵地址,找出該讀者的身分,身分隱藏不了。

最重要的是,我不想被人利用,汚蔑了我的園地。對我的講法作任何批評都可以,罵也無妨,只要斯文爾雅便可。我不想把這blog變成slandering forum, not my cup of tea.





3 則留言:

  1. 標少,
    那位先生行為過於偏激,但不排除他是真有冤。既然他不介意公開電郵,可否將他的電郵轉給我?讓我看看他是真有冤,還是假有冤。
    我的電郵是 ngvstarchamber@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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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tar Chamber,

    I do not delete your comment here. If this reader reads this blog again, he will see your email address. I do not want to be a runner for this kind of thing. If he is genuinely aggrieved, I believe he would have explored venue for appeal. If he has the chance to leave a comment in my blog, he has probably served his sentence. I cannot accede to your request. My apology to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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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少,
    容許我稍為解說一番。我向來要求追尋真相,只看實質證據,不信一面之詞。假定那位先生是假有冤,但假有冤也有兩種。一是罪有應得,二是有人扮申冤者,志在抹黑。假如那位先生一個月內,不聯絡你,又不聯絡我,希望大家會傾向相信他只是抹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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