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6日星期五

當自由神閉上眼睛的時候----從Florence案看美國人權

這個blog所講是美國最高法院在2012年4月2日對FLORENCE v. BOARD OF CHOSEN FREEHOLDERS OF COUNTY OF BURLINGTON
(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1pdf/10-945.pdf)一案所作出的判辭。

標少法律知識有限,美國的法律及司法狀況更加一竅不通。凑巧閱讀紐約時報及華盛頓郵報,看到這則觸目的新聞,才翻閱有關判辭來看。

很多人對美國的自由民主及人權都十分嚮往,但不少是一廂情願盲目地崇拜,奉若神明。我不敢唱反調,毫無疑問我都崇尚民主自由,但我不想膜拜偶像,做一個迷信的人。看了這真實的美國故事,可能使我覺得生活在香港所獲得的民主自由,比美國有過之而無不及。如果你在香港因為交通違例而欠交罰款,發展至法庭發出拘捕令拉你,警察實際上會怎樣執行呢?香港警察對這種沒有刑事成份的欠交罰款案,執行得頗寬容文明。警察會試圖聯絡你,叫你帶備保釋金到警署投案。就算在路上截查到被告,把他帶回警署也不用上手扣。我不是用此作為衡量人權的尺度(yardstick),我總算在衙門見慣世面的人,從這種案看同類事情在美國的處理手法,也不禁駭然,半晌無語。

ALBERT W. FLORENCE這美國黑人(也許稱他為African American比較恰當)是本案的主角,他入稟美國最高法院,申請移審令狀(writ of certiorari)(要求高級法院判令下級法院矯正錯誤)。事情經過如下:

2005年的一天,Florence的妻子在新澤西州駕駛BMW超速被警察截停,坐在乘客位的Florence自稱是車主,警察查核背景資料時發覺Florence欠交罰款,法庭已發出拘捕令。Florence在車上拿出已繳款的收條給警察看,警察並不理睬,也不求證是否弄錯,或確定罰款已繳付,拿出手銬把Florence鎖上帶走。Florence在警署多番要求核實已繳款一事,也不得要領,就這樣他給收押在兩個不同的監獄8天。欠繳交通罰款在美國屬民事藐視法庭(civil contempt of court),州法例規定處理這種非公訴罪(non-indictable offence)的違例者無須脫衣搜身(strip search),但其中一所監獄當局卻需要對犯人作肉眼檢視(visual observation),因為沒有接觸犯人身體,獄方不認為是搜身。另一所監獄更嚴格,除了探測犯人體內是否藏有金屬外,要脫衣及淋浴,還與幾個犯人一起


Under close supervision of the officers and in the plain sight of each other and other employees entering the room, the detainees then stood together and were ordered to open their mouths, lift their genitals, turn around, squat, and cough.


Florence給檢視了兩次,因為8天期間他被扣押在兩個不同監獄。另一邊廂Florence的妻子四出奔走營救他,在官僚制度下像人球般給人踢來踢去,最後她聘請律師也未能把丈夫救出。收押8日後Florence被帶上庭,法官立即把他釋放。因為電腦紀錄出錯,Florence無辜坐牢。

Florence提出訴訟論據是,獄方脫衣搜身違反憲法Fourth Amendment(法律條文如下)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Fourth Amendment保障公民不受搜查的權利。最高法院9位法官5比4判Florence敗訴,認為有必要脫衣搜身以防違禁品(contraband)運入監獄,畢竟美國每年有1千3百萬人進入牢房,箇中大道理我不敢置喙。收押入監的人不論所犯案件輕重,一視同仁的做法,正反論據都有道理。美國大律師公會也以法庭朋友(amicus curiae)身分陳辭。

換另一角度看,基本的問題是,很多輕微事項,法庭發出拘捕令時,為何不定下擔保條件(back with bail)? 以香港為例,欠交罰款或者在聆訊缺席的人,發出拘捕令時會同時定出保釋金額。只要被捕的人付出保釋金,便可以由警方安排上庭,而無需即時扣押,只有多次不到庭,或控罪嚴重的人,才不定保釋(back with no bail)。從Florence案可見,輕微交通罰款,涉及金額有限,完全沒有必要剝奪人身自由,做法不合比例。這件事的處理手法,發生在中國大陸,大家都不會接受,何況是以自由民主立國的泱泱大國。就算警方或監獄人員沒有玩忽職守,拘留時間只是1天,已經極之荒謬。Florence有繳款單據在手,就算電腦出錯,只有視人民如草芥的政府,才會置若罔聞,隨便奪去別人的自由。可能有人會反駁,事件只是下級公務員犯錯,禍及政府。可是,一個標榜人權的國家,不應該在普羅大眾的日常意識形態,思想行為中彰顯出來嗎? 對自己國民尚且如此,非我族類,下場難以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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