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4日星期六

藐視法庭

9月20日從香港飛返悉尼的機上,看到報章報導屯門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彭中屏被兩名被告辱罵,把事情轉介律政司,律政司以案件無需以控罪形式處理而撤銷了兩名被告的控罪,做法引起彭官不滿:


法官遭爆粗 不滿律政司不檢控


【本報訊】兩名越南籍男子因涉及盜竊案被解上法院應訊,期間二人涉向主審的裁判官講粗口,裁判官為表公正,將案交予律政司跟進以作起訴。而涉嫌「講粗口」案在昨日於屯門法院再提訊時,控方表示經諮詢律政司意見後,律政司認為毋須用控罪刑式處理,更要求撤銷控罪。裁判官對有關決定大表不滿,並明言對律政司的決定表示震驚和遺憾,亦覺法庭尊嚴難以維護。裁判官不但拒絕控方撤罪的申請,並要政府律師下月十日上庭解釋因由,更要控方將事件向律政司司長報告。(東方日報 20/9/2011)

標少回家安頓好,終於有時間翻閱有關條例及案例,作出評論。

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99條,賦予裁判官以簡易程序,即時處罰辱罵裁判官的人。法例這樣講:


章:227 PDF標題:裁判官條例憲報編號:21 of 1999
條:99條文標題:判處向裁判官使用侮辱性言語的人或判處使用侮辱性言語以涉及裁判官的人的權力版本日期:11/06/1999




當裁判官在執行任何裁判官職責時,如任何人向裁判官,或在裁判官席前作出任何侮辱性的行為,或使用任何威脅或侮辱性的詞句,或如有人作出涉及裁判官的侮辱性行為或使用涉及裁判官的侮辱性詞句,則裁判官可循簡易程序判處罪犯3罰款監禁6個月。

彭中屏自己不懲罰被告,為免使人認為不公正,故此轉介律政司提出起訴。律政司昨回應指出,兩被告確實已作出藐視法庭的行為,根樣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99條,裁判官可行使其固有的司法權力,將兩人罰款及即時判監,但控方已向裁判官解釋該條文並非罪行條文,而是賦予裁判官特别權力去懲處向其使用侮辱性詞句的人。根據過往的案例顯示,法庭一般亦會主動循簡易程序處理與本案類似的行為,故控方才會作出撤控的決定。(明報節錄)

雖然有法律界人士(包括資深大律師)持與律政司相同的看法,標少覺得這條例是否「非罪行條文」具爭議性(arguable)。彭中屏要求的做法有案例可援引,而明報所報導控方的講法「根據過往的案例顯示」,這裏所指並不是上級法院的案例,而是指裁判官慣常的做法。

裁判官的一切權力來自法律條文(statue),只可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statutory jurisdiction)來懲處被告,而並非律政司所指固有的司法權力(inherent jurisdiction),裁判官並不享有inherent jurisdiction。彭中屏不運用statutory jurisdiction自己處罰被告,並沒有錯。1998年東方日報不滿上訴庭法官Godfrey的裁決,多次在報章社評及副刊辱罵Godfrey,並派狗仔隊跟蹤Godfrey7天,被裁定藐視法庭,案件由當時上訴庭首席法官陳兆愷及Keith主審,而並非由Godfrey處理(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The Oriental Press Group Limited HCMP407/1998) 。大名鼎鼎辱罵法官罵到上癮的蔡炳榮,多次藐視法庭都由其他法官處理,而並非被辱罵的當事人。最近一宗是他多次以bitch來辱罵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Queeny Au Yeung),藐視法庭由McMahon及Macrae來處理,而並非Queeny本人(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Choy Bing Wing HCMP1313/2010)。邱志華在家事法庭用粗言穢語辱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Catherine)4分鐘,最後高院暫委法官陳江耀處理這件案,作出判刑(律政司司長 對 邱志華 HCMP1907/2006)。

上面引述每一件案例,被辱罵的法官都有inherent jurisdiction去懲處被告,他們都把案件交給其他法官處理,我相信其中一個理由是,身為被辱罵的受害人,自己把被告懲處,縱使法律上容許,實際上盡可能要避嫌。就像法官駕車與人相撞,自己審理案件,又是證人,又是法官,可以嗎?

若果在法律釋義上,彭中屏這件案,裁判官條例第99條屬非罪行條文,律政司不能對被告提出檢控,不能用普通法(common law)加刑事程序條例第101I條來檢控嗎?為何要撤罪?

藐視法庭的檢控,並非法官個人榮辱的問題,而是要防止司法工作受到不當影響。(The object of the discipline enforced by the court in case of contempt of court is not to vindicate the dignity of the court or the person of the judge, but to prevent undue influence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The question, therefore, here is whether there has been an interference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英國案例Helmore v. Smith (No. 2) 1886 35 CHD 449)

事情怎樣發展下去,標少拭目以待,定必再寫評論。

2 則留言:

  1. 若果有人係裁判法庭上 舉政治示威標語 但唔涉及侮辱法官內容 裁判法官有無權力去維持庭上秩序?
    另外,如果違返裁判法院內的House rule (e.g.入去示威,靜坐), 裁判法官有無權力叫律政司檢控?
    https://www.judiciary.hk/tc/security/house_rules_chi.pdf
    有無法例授權裁判法院裁行House rule?

    回覆刪除
  2. 法官審錯案,平民百姓可以怎樣指證呢?爭取翻案可以找誰出手呢?官官會相衛,法官也會一樣嗎?

    回覆刪除